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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报告,从2018年1月1日起,烟台经济适用房将在5年后上市交易。

政策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时间计算方法: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上市交易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至今已有5年,并已取得产权证。

交易方式:产权所有人和受让人直接到产权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程序参照存量房屋转让登记执行。

政策范围: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2007年11月19日(含)前出售并签署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正常的转让登记税费外,受让方应按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对于2007年11月19日以后出售并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正常的税费过户登记外,房屋所有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

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购房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下发文件,说明烟台市已停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文件,废止《烟台市购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经济适用房从2018年起可以上市交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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