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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逐年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精神,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调动各城市彻底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号,以下简称。

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家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估要求,本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添加新的评估指标。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绑定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区市空燃气质量好的天数比例”将成为全国各省环保工作考核的绑定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增加了“空燃气质量好的天数比例”作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根据每次改进情况,该指标考核数据按国家控制监测站进行统计。

山东修订了环境空气体质量的生态补偿方法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城市环境空的空气质量改善越来越困难,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减小。为进一步调动城市进一步控制污染和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和NO2的生态补偿基金系数由40万元/(μ g/m3)提高到80万元/(μ g/m3)。

增加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进一步鼓励各城市推进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增加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即“PM2.5年均浓度和PM10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将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NO2和SO2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省级将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将在评估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时进行清算”。

山东修订了环境空气体质量的生态补偿方法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从2017年第二季度起,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照新规定对各区市进行评估,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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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山东修订了环境空气体质量的生态补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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