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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取消法》实施倒计时2天:网上购物7天内没有理由退货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生效。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网上购物投诉不断增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说是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

亮点1:没有理由在7天内返回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法》,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和邮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原因,但消费者制作的录音和电脑软件等数字商品除外,这些商品新鲜易腐,消费者可以在网上下载或拆开包装,也可以送报纸和期刊。

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姜黎明表示,消费者主要通过网站提供的图片、文字和其他人的评论来选择产品,产品的真伪不易辨别。新《消费者法》增加了7天不合理退货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消费者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亮点2:商品的网上销售必须披露准确的信息

新《消费者法》第28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运营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业务地址。联系信息、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成本、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预防措施和风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和其他信息。”

也就是说,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防范措施、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姜黎明表示,这项规定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有助于澄清企业实体,方便消费者比较购买情况,并尽快解决问题。

亮点3:网上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法》,如果消费者的网上购物权利受到侵犯,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索赔。赔偿后,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有权向卖方索赔。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利用该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烟台新消费者法网上购物7天内没有理由退货

在这方面,事实上,许多在网上购物的人在不同的地方消费,所以很难维护他们的权利。如果你在一场纠纷后找不到生意,捍卫你的权利将会更加困难。

“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卖方或服务提供商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姜黎明告诉记者,该条例明确规定,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这有助于督促网上交易平台履行其应有的审计义务,解决网上购物在实践中不同场所维权难的问题,实现消费者的索赔权。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新消费者法网上购物7天内没有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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