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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市月最低工资在3月份上调,全市分为两个等级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从3月1日起调整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分两个档次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00元和1350元,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元和13.5元。

月最低工资提高到1500元,小时最低标准调整到13.5元。

根据规定,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和蓬莱市的月最低工资由1380元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14.5元调整为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的月最低工资从1220元调整到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从12.5元调整到13.5元。

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职雇员,而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职雇员。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工人按小时计酬的一种就业形式,同一雇主的工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在年假期间,国家规定假期是正常的劳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根据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和国家依法规定的其他假期,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包括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提高工资标准。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它主要包括:培训工人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向工人发放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由雇主自己指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服等。);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卫生费用、丧葬抚恤金和救济费、探亲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用等。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自3月以来,烟台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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