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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长春8月5日综合报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近日,原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为本案受贿罪的管辖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被告人王安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安华利用职务便利,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支行党委书记、行长(601398)、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极其巨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被提起公诉(简历)

王安华简历

王安华,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辽宁海城人,1979年10月加入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

1999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辽源支行副行长;

2004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辽源支行行长;

2004年3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辽源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年5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6月,任辽源市信用合作社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7年10月,他担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8年12月,他涉嫌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受到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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