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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5日发布的《关于COVID-19肺炎防控中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解释》公告,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防疫和控制的需要,雇主能否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是的,但是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应该得到保证。《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意见、 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复工复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指出,急需加班的企业应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烟台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能否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如果你在其他时间加班,这取决于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总数。如果不超过,你就不必付加班费。如果超过,你将根据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每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费。

烟台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能否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非正常工作的雇主需要加班是因为防疫和控制,他们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工人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是指支付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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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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