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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王欣的《二审受贿罪概述》、王霞的《二审受贿罪》和王欣的《一审受贿罪》。

金融界再次陷入混乱。

11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王欣的《二审受贿罪概述》、王霞的《二审受贿罪》和王欣的《一审受贿罪》。

这三个判断的主角是一对已经分手的恋人,他们都是金融行业的雇员,都拥有光明的地位。

这名女子名叫王霞,曾是中央汇金银行机构管理二部的副主任。她也是汇金公司派驻光大银行的董事(601818,咨询股)。

此人名叫王欣,时任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值得一提的是,女人比男人“更正式”。

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根据判决文件的内容,基金经理将其整理出来。

他们是如何成为恋人的?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男性和女性的工作背景。

姓名王霞,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机构管理二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他于2016年3月22日被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捕,并于2017年12月29日被保释。

中央汇金对a股有多重要?我相信投资者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所以基金国王不会介绍它。

该男子姓名王欣,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行贿,他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被捕,并于2017年12月29日被保释。

根据判决,2007年,王霞会见了时任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行长助理王欣。从那以后,他们经常见面喝茶,王欣会在假期拜访王霞的父母。

根据证人证词,2009年8月,王霞与王欣约会,王欣向她承认王霞和王欣建立了情人关系。王霞和丈夫分居了,王欣也说他要离婚。

王欣还把他的银行卡给了王霞,并将工资和奖金等收入转移到银行卡上给王霞使用。

2009年,说他的妻子赵同意离婚,但是说赵食言,离婚只好搁置。

2009年12月,王霞办完离婚手续后,总是催促王欣离婚,但王欣从来没有提起过离婚,因为他的妻子精神状态不好,不能强烈刺激。

2011年11月,王欣在太原提出离婚,但最终撤回诉讼。2012年4月,王霞让王欣留在北京起诉离婚,最后他撤回了诉讼。

2012年6月,王新写了一封保证书,承诺尽快与王霞结婚。然而,王霞认为,王欣不会离婚,只是想利用她的职位帮助他得到提升并保住总统的职位。2012年10月,他们分手并结束了恋人关系。

2012年,王霞与王欣分手,因为王欣从未离婚,并认为自己被骗了。

三年的情人关系

王霞利用他的职位为利润提升王欣

1.获得190万英镑的福利,帮助你的爱人升职

2007年,光大银行进行了重组,中央汇金向光大银行派出了数名股权董事。时任汇金公司光大股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的王霞是股权董事之一。

从2009年底到2010年初,王欣要求王霞在他的晋升中寻求不正当利益。后来,王霞利用担任中央汇金综合部光大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光大银行董事的便利。

他们分别要求光大银行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唐某,以及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牟林,在提拔王欣的过程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唐的证词,在2009年底向她汇报说,她的老乡是太原市分行的副行长,她准备参加今年的“公开宣传”。如果她进入储备干部银行,总行会优先考虑王欣吗?据说总公司有选拔和雇用员工的程序,一切都要按照程序来做,直到他进入后备干部银行。

根据林的证词,第一次向她提起时,她说她去太原考察时,发现一个叫的干部,他在太原干得不错,对零售业务很有想法。她建议她安排时间听他的报告。2010年,王第二次向他提起,说已经进入了一家银行的后备人才库,她把推荐给了唐,希望他也能支持。

后来,王欣被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被提拔为光大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在此期间,王新共给王霞人民币189.5万元。

2.“齐鲁事件”爆发后,表达了对爱人的爱

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在办理两项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风险和案件风险16.7亿元(以下简称“齐鲁事件”)。

2010年12月,当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时,“齐鲁事件”爆发,光大银行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王欣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王欣要求王霞向银监会股份银行部部长唐某、牟林、孙谋求情,避免或从轻处理齐鲁事件。

应王欣的要求,王霞帮助王欣向上述人员求情,并实时向王欣通报了他从参加相关会议中了解到的“齐鲁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去找唐,说是后总统,齐鲁事件主要发生在前总统任内,责任应该明确划分。唐说他想看看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王霞告诉林,他应该分清责任,林还说,他将等待调查结果。

王霞还去告诉银监会的孙谋,这主要发生在前行长任期内,因此有必要明确分工。孙还表示,他将等待调查结果。

会议期间,王霞还代表王欣发言,表示他应该明确划分责任。在董事会听取案情汇报时,他也在第一时间把会议的消息传递给了王欣。

2012年1月,王新因“齐鲁事件”被通报批评并被扣绩效工资3万元。不解雇。

2011年8月,王欣向王霞汇款30万元;同年10月,王欣向王霞汇款40万元。

3.多次帮助“朋友”的孩子找工作

2005年7月,光大银行聘请毕马威进行年度审计。此后,光大银行每年都对毕马威的年度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层和董事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2007年,王霞在光大银行任职汇金公司董事。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定期向董事汇报审计工作时与会面。

2011年,把马介绍到,帮助他朋友马的亲戚在毕马威工作。在的介绍下,接受了马的邀请,问候了宋,并安排他的亲属到毕马威工作。为此,马给了20万元。

2011年夏天,王欣说他朋友章宗亲戚的儿子大学毕业了,想在北京找份工作。你能安排一下吗?王霞说她可以进入宏远证券,因为她是宏远证券的董事。王霞把自己的简历交给了宏远证券,说自己是远房亲戚,希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这个男孩。

不到两个月后,说应该帮张的女儿在北京找份工作,最好是解决北京户口。

在过去的三年里,王霞从王欣获得了609.5万元

如何定罪已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从起诉到抗议,从一审到二审,男人给女人的总额超过600万元是否是贿赂已经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600多万包括这些东西:

1.王霞在晋升中为王欣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此期间,王新总共给了王霞189.5万元人民币。

2.2010年9月,王欣向一位朋友借了120万元人民币,汇入王霞的银行卡。应王欣的要求,王霞把钱汇到王霞母亲的账户上,并提取了现金。

3.齐鲁事件后,王欣向王霞汇款30万元;同年10月,王欣向王霞汇款40万元。

4.在两人分手的前一个月,也就是2012年9月,王欣从他人处借了230万元人民币,并将其转给了王霞。

在该案的一审中,检方称,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欣向王霞行贿600多万元,目的是在职务晋升、事件处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据此,王霞收受贿赂6亿多元。

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9.5万元,构成受贿罪,属于王欣受贿罪和王霞受贿罪。最后三次,420万元,不构成贿赂。

在审判期间,控方和辩方就王欣给王霞的钱是贿赂还是情人的礼物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发现受贿金额仅为189.5万元

贿赂不受刑事处罚

去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分别对王欣案和王霞案作出判决。

在王欣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89.5万元,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虽然王欣有受贿罪的加重情节,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王新受贿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免除刑事处罚。因此,王欣被判犯有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王霞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王霞作为一名本国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通过其他本国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王霞收受他人贿赂谋取晋升的情节较重,其家人将代为退还全部赃款,王霞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较轻的犯罪情节,并考虑缓刑对王霞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王霞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因此,王霞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助其当光大银行分行长

此外,2011年,为朋友马的亲属安排工作,介绍他向行贿20万元。之后,行贿者加入了毕马威。因此,检方认为王欣构成了介绍贿赂罪。这20万元也应该包括在王霞受贿总额中。

但一审法院认为,王霞无权安排受托人的亲属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因此20万元王欣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王霞不构成受贿罪。

检方认为,该案是“多因一果”

男人给女人的600多万元是贿赂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过轻,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控方提出本案具有“多因一果”的关系:

1.原审判决不承认王霞从王欣收受4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王霞和王欣确实有情人关系,但王欣从未离婚,他们的财产没有混淆。情人关系的存在并不排除权力和金钱交易的存在,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霞应对所有指控的事实承担责任。

2.原审判决不承认收受马金钱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光大银行控股股东汇金公司董事王霞出席董事会,代表汇金公司发表意见并行使权利。他对光大银行的年度审计工作有相应的表决权,即他有权决定国有银行委托的审计工作,此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事务”。

有证据证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光大银行2005年至2014年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定,经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议,光大银行需要每年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定期向股权董事汇报工作。与毕马威的合伙人宋某会面,正是因为的权威,宋某才应的要求向马某的亲属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从马的当事人一方收取了20万元的感谢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认定。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助其当光大银行分行长

3.在最初的判决中,王霞减少了犯罪和指控的数量,这导致了明显的异常轻判。

王霞受贿600多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王霞受贿189.5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仍应认定为具有为他人谋取晋升和调整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王霞的缓刑仍属于明显的异常轻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以下抗诉意见:

尽管原审被告王霞与王欣有一定的感情关系,但王欣在这段感情中向他人借了很多钱,并要求王霞帮助他提升自己的职位,减轻他的领导责任。王霞还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董事的便利,向相关领导进行了推荐和斡旋。王霞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一审判决未能准确评估王霞行为的整体性质,这减少了一些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王霞利用他的决策权来评估毕马威的年度工作以及是否续约。经介绍,他帮助马的亲属加入毕马威,并收取了20万元的财产,这也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此外,一审判决未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回王霞使用贿赂基金购买的房屋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财产和收入,是对涉案款物的不当处理,应依法予以纠正。

简而言之,控方认为,在王欣,每一个捐赠财产的行为都与营利有关。此外,上述王欣给王霞的钱是王欣借给别人的。也就是说,在王欣把银行卡交给王霞后,他还多次向王霞借钱,这也凸显了他行贿的意图。

二次接续

法院如何看待王霞接受王欣609.5万元的性质

二审法院认为,王欣给予王霞609.5万元的行为不应视为贿赂。原因如下。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王霞与王欣之间存在情人关系,但并不排除权力和金钱交易的存在,属于“多因一果”。具体到个案,要综合考虑情感背景、经济交往以及求助和收楼的对应关系。

一审判决还认为,在有记录的证据证明王霞和王欣有情人关系期间,王霞有可能基于情感因素接受王欣的金钱,并基于贿赂故意接受王欣的金钱。

因此,要判断王霞接受王欣给的钱的原因是什么,即判断王霞是否接受王欣给的钱作为情人之间的贿赂或礼物,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王霞是否实施了营利行为和收钱行为;

第二,寻求帮助和接受金钱之间是否有明显的对应关系。

如果王霞接受了王欣给的钱,并伴随着相应的要求和营利行为,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密切而明显的。可以断定,王霞此时接受王欣的钱的主要目的是接受贿赂;相反,如果王霞接受王欣的钱时没有明确的获利项目,因为王霞有可能因情感因素而接受王欣的钱,就不能确定王霞接受这笔钱是基于还是主要基于受贿的意图。据此,一审法院仅认定王霞于2009年11月和12月从王欣收受人民币189.5万元构成受贿罪。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助其当光大银行分行长

我们认为,首先,受贿罪的本质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受贿罪的保护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受贿罪不能仅定性为收受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不审查上述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犯的受贿罪。

其次,无论是先收钱还是后收钱,都不影响受贿权钱交易的行为性质,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从财产的性质来看,两者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公平奖励,财产与职务行为形成一种对价关系。因此,从具体发生时间的顺序来判断收钱行为与求助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既不严谨也无必要,甚至是困难的。

第三,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在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的三年时间里,王霞和王欣在约会、同意离婚、购买“婚房”后同居,并为其子女出国做准备。留学费用直到最后分手,除了已经被控的大笔款项外,王欣移交给王霞使用,而王欣一共移交了98.86万元,这是检察院没有收取的。

如果情人关系不排除权力和金钱交易的存在,这部分数额应计入受贿数额,表明检察院认为这部分数额是情人的礼物,但不属于权力和金钱交易;

如果我们要考察每一笔钱是否都有相应的营利事项,并根据它来确定贿赂的数额,就会由于评价者主观判断的差异而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这只是表明王霞的收钱行为与王欣的委托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明确,不能排除他们为结婚而同居的合理怀疑。

如果王霞和王欣最终结婚,他们之间的财产交换将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他们将成为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在外部可以被视为一个人,不会有权力和金钱的交易。

关于王霞接受王欣的钱的真正原因,根据现有的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是不够的,并且得出了一个独特的结论。事实上,一审判决和检察机关都采用了相互矛盾的认定标准。

最后,由于王霞首先根据协议与前夫离婚,然后王欣在王霞的压力下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直到2012年6月,王欣才答应尽快与王霞结婚,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个人财产也很混乱。因此,应该认为他们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和情感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提供建议和意见,透露消息,并在职业提升和责任方面为另一方调解相关领导是人之常情。

主观上,王霞和王欣并不将其视为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动的自愿性贡献,因此不属于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综上所述,王霞从王欣收受609.5万元的行为不应视为贿赂。

王霞收到了20万元的感谢费。

二审法院支持抗议意见

然而,二审法院支持了王欣介绍王霞的抗诉意见,并接受了20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以帮助他人加入毕马威。

二审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20万元“感谢费”的抗诉意见,认为收受马20万元构成受贿罪,构成介绍贿赂罪。

最终如何判断?

11月1日,二审法院分别对王欣案和王霞案作出终审判决。

在王欣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王欣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未能确定王欣引入贿赂的事实,这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但是,考虑到其在介绍贿赂方面的作用并不突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贿赂的交接,并且能够在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37条,可以认为罪行轻微。最后,王欣被判犯有介绍贿赂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中央汇金女副主任收情人600万 助其当光大银行分行长

在王霞一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霞受贿20万元,正好符合司法解释中“数额巨大”的受贿罪的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王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并宣布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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