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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银行与国家金融体系和监管相分离,其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低估。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上海立信会计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景英提交了《关于修改和适用刑法第191条、第225条规范地下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议案》。

陈景英认为,从目前惩治地下钱庄的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地下钱庄的需要,犯罪分子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地下钱庄的治理面临困难,主要原因是取证困难和犯罪成本低。此外,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疏漏和偏差。完善相关立法及其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效和成效。

陈晶莹: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对此,陈景英就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打击地下钱庄单方面取证发布司法解释。陈景英表示,如果外汇储蓄账户中巨额且频繁的外汇资金交易不能解释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非法外汇交易者的供词承认其外汇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非法外汇交易,他们将给出单方证据,认定其非法外汇交易行为成立,并通过制度建设突破目前打击地下银行取证、取证和认证的法律瓶颈。

陈晶莹: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225条中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陈景英指出,有必要明确“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我们不仅要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特别是非法外汇交易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侵害的实质性程度,犯罪人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是否造成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即应合理采用“金额+情况”的方法。此外,鉴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起始刑标准较高,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涉案金额普遍较高,建议适当提高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标准。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陈晶莹: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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