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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顾案。1.科龙电气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实施了夸大利润的行为,并将其纳入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披露。2.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

4月10日,据最高法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审判庭于4月10日上午就“顾案”举行了庭审。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巡回法院大庭举行公开审理,审理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或未披露重要信息、挪用再审资金案。

主审法官裴显丁:

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根据再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顾、、、严友松、严、及其辩护人关于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庭的意见,我们综合判决如下:

1.科龙电气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实施了夸大利润的行为,并将其纳入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披露。

2.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

以下是书面记录:

主审法官裴显丁:

经过重审,法院认定:

一、虚假资本登记事实

2001年,被告顾为收购科龙电器的股权,决定以顾及其父亲顾为股东,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设立顺德绿酷。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豪泰凭广东省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后更名为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担保书,未经评估和验资,完成公司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4月,由于无形资产占顺德绿酷注册资本的75%,远远超过当时20%的法定限额,工商部门拒绝年检。根据容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函,顺德原工商部门批准了对顺德绿酷的年度检查。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为完善顺德绿酷的设立和注册程序,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在一审被告顾的安排下,一审被告刘、、张锡涵等人采用在天津绿酷和顺德绿酷账户之间来回划转科龙电器1.87亿元的方式,形成了绿酷在天津顺德投资6.6亿元的银行对账单。并出具了顺德绿酷收到天津绿酷投资6.6亿元人民币的收据,以及顺德绿酷预付6.6亿元人民币向天津绿酷购买制冷剂的供货协议。据此,顺德恭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2002年12月23日,经天津市绿酷董事会和顺德区绿酷股东的决议,原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顺德区绿酷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顾将被置换的无形资产6.6亿元转入顺德绿酷资本公积金。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达到70%。

根据再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顾、、、张锡汉及其辩护人关于虚开注册资本罪的辩护及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庭的意见,我们综合判决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刘、、张锡汉虚报注册资本。

2.原审被告人顾、刘、、张锡汉虚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明显较小,危害不大。

(1)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法律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时,有必要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在行为发生后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老有所为、从轻处罚的原则,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重新评估。本案发生时,根据《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原审被告顾、等人替代的超过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为6.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5%。然而,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公司法》,将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7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超过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被假币替代的比例从55%降至5%。因此,在原审案件审理时,应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高比例无形资产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重新评估。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减轻,但原审在定罪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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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审被告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绿酷非法设立登记有关。为成功收购科龙电气有限公司,发展当地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了保函,使顺德绿酷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就完成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未到位。后来,由于当时顺德绿酷的注册资本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拒绝年检,原容桂区办事处就此发函,原顺德工商部门违规批准公司年检。为完善设立登记程序,调整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顾等人向顺德绿酷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以假币替代无形资产的行为。可见,变更登记是原非法设立登记的延续,顺德绿酷在设立过程中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不当支持是其申请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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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被告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未减少顺德碧桂园的资本总额。本案档案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刘在取得顺德碧桂园设立登记后,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由顺德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谷在法定有效期内投入的两项发明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总价值超过9.1亿元。完成变更登记后,顾未从公司提取被置换的无形资产6.6亿元,而是将其转入公司资本公积。因此,顾等人以假币替代无形资产的行为改变了顺德绿酷的注册资本结构,但并未实际减少公司的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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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审被告顾、、张锡汉及其辩护人认为,顾等人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意图。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拒绝接受。然而,顺德绿酷6.6亿元的无形资产仍未被取走。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应当重新评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被本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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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评为“第一”。如果它在2002年继续亏损,它将被摘牌。顺德绿酷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并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后,一审被告顾安排一审被告、严友松、、严、等人通过年末封存库存产品、出具虚假销售发货单或发票、第二年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并于2002年至2004年将利润纳入科龙电器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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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科龙电气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由,对科龙电气和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07年4月3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气上述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了认定。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选择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调查机关还收集了陈、、、等四位股东的证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从不同证人处取证,连续询问超过24小时。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根据再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顾、、、严友松、严、及其辩护人关于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庭的意见,我们综合判决如下:

1.科龙电气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实施了夸大利润的行为,并将其纳入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披露。

2.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随后,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修改为“违反规定,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顾、等人进行定罪处罚。应适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但应适用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确实不妥当。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有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是指“给股东或者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股票丧失上市资格或者停牌。”然而,档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已经达到上述标准。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一)档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给股东或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情形。首先,虽然调查机关收集了陈欢平等公司四名股东的证言,证明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他们造成了约3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原一审因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而不予受理。原审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不说明理由,接受三位股东的证言,确属不当。其次,案件发生后,青岛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底收购了顺德绿酷持有的科龙电气26.4%的股权,并将科龙电气更名为海信科龙电气有限公司..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制作的100多份民事调解书,间接证明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但仍不真实、不充分。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是在本案原判决生效后制作的,仅反映了海信科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意愿,未能反映原审被告顾等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客观反映股东的实际损失,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给股东或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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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不存在“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被迫停牌”的情况。有证据证明,2005年5月9日,科龙电气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一小时,以发布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科龙电气的股票于当月10日上午停牌一小时,然后复牌。由此可见,此次停牌是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不属于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况,也没有造成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的后果。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3)原审股价连续三天下跌,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初的审判,在2005年5月10日停牌一小时后,科龙电气的股价连续三天下跌,跌至复牌以来的历史最低点。因此,认定科龙电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5月的股市交易数据,科龙电气的股价自停牌日以来确实连续三天下跌,但跌幅与三天前没有明显差异,从第四天开始上涨,到第八天已经超过了停牌日。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告顾、、、闫友松、闫、及其辩护人关于科龙电气没有销售虚假、虚增利润以及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的论点,本院不予受理。但是,关于科龙电气在原审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论点和辩护意见是有效的,我们予以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科龙电气在原审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意见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充分的,但损害后果的事实无法确定,且案卷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对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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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资金的事实

(1)科龙电气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

2003年,被告顾为取得扬州亚星巴士(600213)的股权,决定申请设立扬州绿酷,股东为顾、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同年6月18日,被告时任科龙电气董事长顾为募集注册资本8亿元,未经科龙电气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无真实贸易背景,指使相关人员将2.5亿元从科龙电气划入江西科龙银行账户,并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从江西科龙募集4000万元。2.9亿元在江西科龙、江西绿动、天津绿动的临时银行账户之间连续转账,并于当日转入天津绿动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立的25897608093001账户(以下简称608账户)(601988)。同年6月18日至6月20日,顾指示以江西绿酷的名义借款约4亿元,并从其他绿酷公司转账1亿多元,以同样的操作方式转入天津绿酷608账户。

最高法:科龙电器虚假财会报告损害股东利益证据不足

同年6月20日,608账户中有8.03亿元,被告顾指示被告等人将8亿元分两期划入扬州绿酷验资账户,每期4亿元。经验丰富后,扬州绿动成立,其中顾以现金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的股份;顾以货币出资1亿元,占股权的10%。同年6月23日和24日,顾指示等人返还科龙电气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营利性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主要原因如下:

1.原审被告顾指使原审被告挪用科龙电气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史准、刘从猛等人的证言,一审被告、的供述,均证实科龙电气2.5亿元是被告顾在一审中指使的。科龙电器申请资金,然后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到江西科龙。还款时,江西科龙还将2.5亿元人民币直接返还给科龙电气;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由张虹以江西科龙的名义贷给银行。作为科龙电气的董事长,顾指使下属非法挪用科龙电气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的指示,将涉案的2.9亿元人民币从江西科龙非法转移至绿酷公司。他们两人都利用自己的地位,挪用了自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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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及的2.9亿元是被告人顾在原审时登记确立的扬州绿动的个人出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文件中的银行收据、收据、验资报告等文件证据证实,涉案人民币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江西科龙转出,在原审被告顾、专门开立的江西科龙、江西绿动、天津绿动临时银行账户之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动清晰,没有其他流动资金混入。最后转入扬州绿动的验资账户,作为顾的个人出资,注册成立扬州绿动。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符合《刑法》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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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被告顾指示原审被告挪用公司注册资本2.9亿元进行验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立案的公司设立验资表、证人、的证言、一审被告顾、的供述等书证证实,2003年,顾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决定设立扬州绿酷,并挪用涉案金额2.9亿元人民币作为顾个人出资注册扬州绿酷。顾指示在公司登记中挪用2.9亿元资金用于个人,为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挪用数额巨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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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再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原审被告人顾、、及其辩护人关于挪用公款事实的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综合判决如下:

1.根据科龙电器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不可能得出科龙集团仍欠绿酷公司巨额款项的结论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顾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科龙电气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认为根据公告内容,科龙集团欠格林豪泰公司2.93亿元,顾利用科龙集团返还的2.9亿元贷款注册了扬州格林豪泰公司,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不能充分反映科龙集团与绿酷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也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绿酷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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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再审,我们发现,2005年12月1日,科龙电气委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气及其主要子公司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的异常重大现金流进行了调查,并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了《科龙电气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毕马威的报告,科龙集团和绿酷公司在调查期内的非正常现金流包括现金流出21.69亿元和现金流入24.62亿元;涉嫌与绿酷公司有关联的公司的异常现金流量涉及现金流出19.02亿元、现金流入10.17亿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为:“调查期内科龙集团与绿酷公司或涉嫌与绿酷公司有关联的公司之间的非正常净现金流出约为5.92亿元人民币,该净现金流出金额可能是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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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原审被告顾及其辩护人认为科龙集团欠格林豪泰公司2.93亿元,根据公告上半年获得,即“调查期间科龙集团与格林豪泰公司之间的非正常现金流量涉及现金流出21.69亿元、现金流入24.62亿元。”但事实上,公告也明确指出,在调查期间,科龙集团与绿酷公司或涉嫌与绿酷公司有关联的公司之间的非正常现金流量涉及现金流出总额4071万元(2169+1902万),涉及现金流入总额347.9万元(2462+1017万),科龙集团的非正常净现金流出为500万元。因此,根据公告中陈述的调查结果,不能断定科龙集团欠了绿酷公司一大笔钱。相反,科龙集团也遭受了至少5.92亿元的巨额损失。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豪泰公司人民币2.93亿元的抗辩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是有效的,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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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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