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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城镇居民销售水价的通知》(YJ[2017]61号)文件,我区将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销售水价。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

2.居民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

第一步从3.20元/m3调整到3.35元/m3。

第二步从4.20元/m3调整到4.35元/m3。

第三步从7.20元/m3调整到7.35元/m3。新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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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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