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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生育保险的女工赢得“东方俱乐部”

超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员工去分公司工作,但超市不向员工支付生育保险。员工张生下孩子后,张到劳动仲裁处申请仲裁。超市“打了败仗”后,他向芝罘区法院起诉该员工。日前,芝罘区法院认定烟台某超市与员工张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该超市及其分店向员工张支付产前检查费、产妇费、产妇津贴共计12306元。

张是烟台一家超市的女员工。2012年4月25日,张与该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月工资1600元。张于2012年12月怀孕,并于2013年9月25日生下一子。当张准备领取生育津贴时,她被告知单位根本没有支付她的生育保险。

2013年10月,张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市支付给张17600元两倍的工资,800元产前检查,1500元分娩和10006元分娩津贴。

在得到裁决后,超市分店拒绝接受并起诉芝罘区法院。根据该诉讼,该分行与张没有劳动关系,该分行不应支付张的要求。

在诉讼中,根据张的申请,法院依法增加烟台一家超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审判过程中,张向法院提供了工作证和工作服等证据,以证明与该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超市并不承认。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张与烟台某超市发生劳动关系。张申请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无异议。超市总是拒绝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赢得老板

最后,法院裁定烟台某超市与张从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烟台超市分公司和原告烟台超市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产妇费1500元、产妇津贴10006元。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赢得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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