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19字,读完约3分钟

原标题:信用卡莫名其妙地产生透支。增加捆绑服务原本是银行的职责

客户办理信用卡后,未经客户同意,我行为该卡开通了增值服务业务,导致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透支金额超过3500元。日前,芝罘区法院因某银行烟台分行无法证明开通增值服务是经客户认可的,且无法具体说明除增值服务费以外的透支额度,裁定该银行败诉。2009年9月,杨在某银行烟台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绑定了一张个人信用卡,未注明单笔增值服务费。10天后,银行批准将杨的个人信用卡连同信用卡一起邮寄给他。从那以后,杨一直在按时还贷,但他没有料到。不久,他收到银行的通知,要求他偿还滞纳金。

银行增加了捆绑服务信用卡的突然透支

杨询问后发现,该信用卡开通时只有一个增值服务项目,每个季度都会产生相应的服务费。杨认为当时我行信用卡收费项目没有单一的增值服务费,我行未经客户本人同意为其信用卡开通了增值服务业务,因此拒绝支付滞纳金。

审理过程中,本行诉称2009年9月21日至2012年5月17日期间,杨拖欠本金2,277.32元,利息1,036.49元,费用206.62元,请求法院责令杨偿还透支款3,520.43元。

杨辩称,他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及时还清了透支款,滞纳金是由增值服务费造成的,但他不同意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此项业务,对此他并不知情。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该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杨的信用卡开通了单一增值服务业务,事先取得了杨的同意。

根据我行电脑系统打印的交易明细,自2009年10月11日杨使用涉案信用卡后,该信用卡每季度产生无忧服务费12元,信用担保费9元。截至2012年5月17日,扣除杨还款后,所涉及的信用卡金额为3520.43元,包括单笔增值服务费、POS消费、超限费、利息和滞纳金。至于不包括单一增值服务费的透支金额,我行表示不清楚,以银行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但无法提供证据。

银行增加了捆绑服务信用卡的突然透支

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收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视为合法有效。我行申请的透支额度合计为3,520.43元,包括单笔增值服务费,但我行无法证明我行已事先征得杨同意开通单笔增值服务业务,且信用卡收费项目中不包含此项业务的费用,因此杨不承担单笔增值服务费及未能支付该项费用的滞纳金。

银行增加了捆绑服务信用卡的突然透支

此外,银行不能指定不包括单一增值服务费的透支金额,也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银行的索赔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芝罘区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银行增加了捆绑服务信用卡的突然透支

地址:http://www.yccyxh.org/ytxw/4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