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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一、异地生活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异地居住期间,按照政策规定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按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医院未经辖区内医院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参保人员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报销政策进行审核和结算。参保人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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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地转诊或符合异地急诊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手续或经检查符合异地急救要求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其余按参保地三级医院的报销政策结算。

1.参保居民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因在转院医院诊治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而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10%,其余按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2.按照国家联网结算政策的要求,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在国家联网结算医院实施,医疗场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政策的要求实施,参保地的报销政策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实施。

3 .参保居民按照规定进行异地转诊登记,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再次转诊到医院的,应由异地转诊到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异地就医的,应当由其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最高级别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意见。

5.参保学生因病返回原单位治疗,经学校确认,无需办理转诊手续。按照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算和报销。

3.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未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或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急诊除外)的,符合国家联网结算医院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承担,其余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非国家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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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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