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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用人单位决定延期复工或劳动者因防疫控制不能按时返工时,该怎么办?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称, 《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恢复工作和生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员工不能按时到达或企业不能开始生产时,应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他们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己的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假期。在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未能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利用各种假期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并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有关规定支付。

山东发布:解读COVID-19肺炎防控中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和疑似COVID-19肺炎的相关信息,以及假期地点和返回路线的个人信息?

是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这种信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但它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防疫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防疫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址、活动轨迹和健康信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防疫无关的信息,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或披露应当符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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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能否与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政府采取的其他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5号)要求,在COVID-19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 应指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并要求企业在此期间不得终止因相关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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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主可以因为劳动者患有COVID-19肺炎而拒绝雇佣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雇主不得以人员携带传染病为由拒绝雇用人员;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患者在患COVID-19肺炎后痊愈,雇主不得以其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雇用,也不得实施任何雇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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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一个工人在2020年春节前已经申请辞职,而由于防疫和控制导致假期延长而无法办理辞职手续,那么辞职是否有效?

应该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员工的辞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辞职申请已送达用人单位,因防疫、控制等原因延长休假而未办理辞职手续,不影响其辞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七、用人单位能否因疫情而解雇员工?

不建议雇主因疫情而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5号)提出,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的岗位补贴。决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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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要开工,工人不想复工吗?

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并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暂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传防疫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劝说无效或者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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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仁社函[2020]5号),在COVID-19中,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企业对患者、疑似患者和肺炎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应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工资。对于因防疫控制不能及时返工的,单位和员工可以协商在此期间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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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确定误工期间的工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期恢复省内企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仁社字[2020]10号)要求延期恢复工作的企业在延期恢复工作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支付工资。 如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提供正常劳动,可参照《山东省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受延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工人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其中,企业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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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防疫单位拖欠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构成。临时延期休假和推迟复工是政府为防疫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能在春节前实施,也不能由单位提前发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长假和未能返回工作岗位而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是一种“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也不应是不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况。当然,单位应该在复工后及时付款。

十二、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调整工资?

工资可以在与员工协商后进行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支付正常工资,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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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是什么?

延长的3天假期应该是一个临时的特殊假期。《国家节日和纪念日假期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规定:“春节有三天假期(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关于安排2020年部分节假日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规定“春节假期从1月24日至30日暂停,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和2月1日(星期六)去上班。根据上述规定,春节假期包括两部分:法定节假日和调整时间。法定假日是1月25日、1月26日和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和1月30日是假期调整的时间。为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九),2月3日(星期一)开始正常工作。因防疫、控制等原因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予以保障。因此,如果你不能休假三天(1月31日和2月1日最初是工作日,2月2日最初是休息日),你可以安排一个补假,这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而是一个临时的特殊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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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春节期间(包括长假)工人加班工资应支付多少标准?

根据《劳动法》、《国家节假日及相关规定》、《关于安排2020年部分节假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1月25日、26日、27日,法定春节假期,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1月24日、28日、29日和30日,春节假期顺延,如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如果春节假期延长,不能安排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从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限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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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由于防疫和控制的需要,雇主能否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是的,但是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应该得到保证。《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意见、 全国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复工复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指出,急需加班的企业应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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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如果你在其他时间加班,这取决于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总数。如果不超过,你就不必付加班费。如果超过,你将根据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每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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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防疫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工人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是指支付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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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带薪年假、医疗期和延长假期重叠,是否延期?

这应该视情况而定。根据《雇员带薪年假条例》第3条,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内。这一假期的延长是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应视为休息日。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如果带薪年假与长假重叠,可以延期。原劳动部《关于实施: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假期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如果医疗期间与延长的三天假期重叠,则不应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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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婚丧假和长假重叠,是否延期?

是否延期取决于雇主的规章制度。目前,关于婚丧假期间是否顺延法定假日或周末,以及是否顺延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十、探亲假和长假重叠,是否延期?

不应该延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其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他们可以休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众假期和法定假期。因此,如果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将不会延期。

二十一、医务人员因工作感染COVID-19肺炎是工伤吗?

这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关于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保护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在COVID-19肺炎的防治中,因公死于COVID-19肺炎或COVID-19肺炎的医疗及相关人员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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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COVID-19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是否计入医疗期间?

不包括在医疗期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要求,在COVID-19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将推迟到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 仍需停工治疗的员工,按照《医疗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隔离期不计入医疗期间。 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之前,上述期限不计入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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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时限能否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延?

可以酌情推迟。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防疫监督的通知》规定,违法行为的两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应酌情顺延,并通过电话和短信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四、如何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期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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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山东发布:解读COVID-19肺炎防控中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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