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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护也称为费用保护,是客户在购买商品和采用服务时,社会确保其费用权利的思想和行为的总称。 “顾客保护”的思想在近代萌发了。 产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是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农业社会经济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而且商品功能统一,数量、质量都有限,当时的顾客保护问题还很突出 从18世纪末开始,产业革命浪潮席卷世界,产业机械的生产率取代了越来越老的农业手工生产率,生产高度发展,技术越来越精进,产销过程多而混合,这是第一,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商品花 第二,少数资本家(或生产者)垄断商品的生产和市场,除了销售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销售手段的现代化外,还经常让客户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和被欺骗、受到损害的地位。 第三,客户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寻求保护,这导致了客户保护思想的产生。 第四,损害顾客活动日益国际化促使顾客保护活动和理论迅速发展成全球顾客保护运动。

热点:什么是客户保护?

最初提出顾客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 他与当时法律实践的“小心购买,不外出”主义相比,提出了“购买者要支付完美价格的钱,就应该得到完美的商品”的意见,最初确定了顾客保护的思想。 之后,这个思想被各国广泛接受,据此制定了各种各样的顾客保护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顾客保护思想及其实践迅速发展的是美国和日本。 近百年来,美国相继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肉食检查法》、《联助商业委员会法》、《商业规章》、《麦克尤森- -摩西担保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客户保护法,美国还设立了“客户支援委员会”、“费用品安全委员会”等保护客户的专门机构。 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总统教科书中首次提出了知名客户的“四项权利”,更详细地阐述了保护客户的思想,为推动国际保护客户运动的迅速发展做出了贡献。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代发表了《关于饮食食品和其他物品的取缔法规》、《药品解决法规》。 之后,《顾客保护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顾客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质量表示法》等陆续出台。 这些法规的制定对实施客户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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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以来,已经陆续颁布了关于保护客户的法律和法规。 1972年的《生物制品新产品管理方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以后的《工业制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商标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 我们还制定了898项客户利益保护的产品质量标准。 我们知道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保护客户权益的专业法规,确定规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预计我国的顾客保护事业将与系统日益完善。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4月9日未经投票通过的第39/248号决议附件《保护客户指南》,客户保护的复印件主要包括⑴保护客户的健康和安全免受危害。 ⑶促进和保护客户的经济好处⑴让客户获得充分的消息,使他们能够根据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⑶客户教育⑶提供比较有效的客户赔偿方法⑴有自由组织客户和其他有关团体和组织,这样的组织有机会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并表达意见。 在我国,客户保护的复印件首先是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等。 上述方面是首先根据客户费用过程的优势和需要提出的,也是各国从事客户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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