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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明将在法庭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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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企业会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企业5.5亿元的大事件,经过10月31日至11月3日连续4天的公开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择日判决 与周益明一起受审的有明伦集团财务管理者刘文、明星电力副社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监督史云、明星电力理事兼副社长王峰、明星电力财务监督赵丽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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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有3.8亿元的贷款收购支配权。

周益明是浙江省慈溪市的人。 2002年12月31日成立明伦集团,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2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企业为主,当时29岁。 去年,31岁的周益明以9.8亿元的价格进入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排行榜,名列第207位,是当时深圳最年轻的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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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着“福布斯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如果进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上变负了,他是怎么获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的支配权的呢?

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人口380万的水、电、气主要供应商。 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打算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3.8亿元。 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公司流动资金达到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有趣。

接到这个消息,周益明立即成立了深圳市明伦集团与遂宁合作,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上是负的,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暂时成立的明伦集团,在工商登记未完成时与遂宁市政府进行了协商。

然后,他采取了虚构事实、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用10万元买下深圳某企业,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反复结算,增加了母企业和7家子企业的注册资本3亿元。 以11万元购买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编写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复印件显示企业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 实际上,2002年工商登记尚未完成的虚构明伦集团的核心公司明伦光电,纳税额为3145元,纳税最少的企业为200元。 在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之前,明伦集团的净资产负债达到了7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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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严禁收购上市公司。 但是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份的3.8亿元全部来自银行贷款。

经过一些运营,周益明从三家银行贷款共计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所有权。 周益明贷款的目的是收购明星电力股票,三家银行都在收购完成后提出了将明星电力股票存入银行的贷款条件。 得到周益明的同意后,一位银行高管为周益明制定了计划,制定了巧妙的“过桥贷款”方案,以公司流动资金的名义借给周益明,如周益明所愿收购明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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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诈骗5亿5千万元吗? 口才双方的争论很激烈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的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作为大股东成为明星电力的理事长,从2003年6月到2005年11月,向明星电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赖学军、赵丽萍、王峰等人指定明伦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刘文、史云及其派遣 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企业与周益明无关,但实际上是周益明的民营企业,大多是幽灵企业,全国约有10多家。 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明确非法占有明星电力企业的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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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3日,周益明被遂宁警察在北京一家酒店逮捕,同年12月以后,明伦集团的前6名高级管理层相继被遂宁市检察院逮捕。

今年9月10日,遂宁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提拔精兵强将,组成公诉小组处理此案。 从10月31日至11月3日,遂宁市中级法院连续四天公开审理此案。

在审判中,检察机关指控原深圳市明伦集团采取虚构资产、隐瞒真相、修订章程、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亿元。 周益明等6名高级管理层以欺诈手段获得明星电力企业的所有权,因违反贷款巨额资金掏空明星电力,去年明星电力损失巨大,每股收益仅为1.1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诈骗罪周益明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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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质量证明结束进入辩护阶段,辩护双方的讨论变得激烈了。 检察方面,深圳市明伦被告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明星电力企业的巨额资金,周益明被告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被告机关的其他直接负责人、被告机关和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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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认为,明伦集团作为大股东支配明星电力,周益明担任明星电力的理事长,虽然有因拆除违规而挪用大量资金的行为,但不是合同欺诈。

法院经过4天的紧张审理,审判活动直到11月3日下午7点多结束。 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欺诈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成立,法院不仅可以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而且所有财产都有可能被没收。 ”。 参加审判的检察官告诉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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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打击

遂宁市公安机关称,去年12月末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公安机关立即因合同欺诈进行了搜查。 据事务员介绍,周益明取得了明星电力控制权,侵占上市企业的资金是在使用一系列欺诈手段的基础上确立的。 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份的全过程,是实际实施欺诈的过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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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此案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首次因“合同诈骗罪”被起诉的问题高级管理层案件。 周益明用明星电力做的,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方法没有创新之处。 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方法首先表现为虚假供资、资金挪用、违约保证等,而筹集上市公司的资金是这些行为的最终目标。 至今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也按犯罪类别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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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以低犯罪价格,资本玩家“前进后退”地掏空了上市公司。 如果将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件的审理中,为了我国资本市场规范的迅速发展,将打着“达摩克利斯剑”,大大改变目前对资本市场犯罪缺乏打击力的现状。 现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以分割处理大股东的一系列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被定罪,但这种行为总体上是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方面大大降低了打击力,而且国有资金 因此,应该按照《罪刑法定》大致上下,对类似事件有新的思考,提高打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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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炯唐良光刘德华

责任编辑:刘家昌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热点:“福布斯富豪”周益明诈骗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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