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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命名为烟台市信息摄影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烟台市信息摄影师和信息摄影爱好者自主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信息党性大体上团结我市专业和业余信息摄影从业者,改革新闻摄影学术研究,不断提高信息摄影团队素质和信息普及报道质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化

热点:烟台市信息摄影学会章程(草案)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机关是烟台市委推进部,接受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设在烟台市北大街5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信息摄影理论的研究,与信息摄影事业的实际紧密结合,探讨新时代的信息摄影学。

(二)不定期召开学术讨论会,选出优秀的信息摄影学术论文,每年进行全市信息摄影作品的评选活动,向省信息摄影作品的评选会推荐参加作品。

(三)组织全市良好信息照片评选工作,参加全市良好信息评选活动,举办全市信息照片作品展览会和比赛。

(四)参加全国、全省信息照片评价和展览,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市内外照片采访学术交流,介绍外来信息照片的动态和成功经验。

(五)广泛开展与省内、国内同类协会的交流,提高学会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本学会业务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入会时提交学术论文,或者2张市级信息照片展览作品,或者5张市级以上报纸发表的信息照片作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手续是

(一)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次序

(四)本学会对就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是自愿的,退出是自由的。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价格学会交往的事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6)积极提供本人学术研究成果,介绍本人信息照片采访经验。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学会,提交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支付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对本章程有严重违反行为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就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结束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该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次。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市委推进部报告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是延期交替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闭会期间指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名额不超过全体员额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就业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和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事务机构、分公司、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事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该决议必须在出席理事的2/3以上的表决中通过才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理事会,并准备向其报告就业。

(3)讨论决策理事的调整增补。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或者可以使用通信手段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再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行业内有很大影响,是本行或本行业内的代表人物。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限为65岁以下。

(四)健康,能多次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可以通过理事会表决,向市委推进部报告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不得向市委推进部报告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在重要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业务计划。

(二)协调各分公司,代表机关、实体机关开展事业。

(三)指定副秘书长及各事务机关、分公司、代表机关和实体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决定。

(四)录用决策事务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员工

(五)解决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招聘大致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00元/次

(二)捐款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的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正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的,应当与交接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在更换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委推进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任何单位、个体。

第六章章程的评级变更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章程的编纂应当经理事会表决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修订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15日以内经市委推进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解决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个别化、合并等理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结束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市委推进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结束前,必须在市委推进部及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整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问题。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结束。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推进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迅速发展与本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必须经2010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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