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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发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中止生产、临时或者许可证失效、临时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扣押财产、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床、水流、森林、山岳、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采购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变更或者废除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视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驾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行抚恤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行的。

(十一)会议记录、批准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且通过一定渠道外化的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十二)行政机关根据职权确认特定事实,以此作为行政解决决定事实的依据,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确认行为。

(十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招标、拍卖等行为

(十四)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热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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