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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原审被告人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反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公开审理。

上午的审判持续了将近三个半小时。顾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一名督察员和一名助理督察员,但法院认为顾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随后,法院进行了调查。首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三种犯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中,对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

根据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共列举证据59件。在预审会议上,辩方对24条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将这24条有争议的证据分成四组进行交叉质证。

第一套证据主要是证明天津绿酷决定向顺德绿酷投资9.6亿元,持有公司80%的股份,顾出资2.4亿元,占20%的股份,顾不再持有股份。但是,经多名董事、股东及其他人士确认,证明这两份决议是虚假文件。

对此,顾评论说,天津绿酷是一家由其海外公司投资的公司。这两份合同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的成分。原告认为股东变更了其在顺德绿酷的股份,这是对注册资本的虚假陈述。

第二套证据主要是证明2002年5月14日科龙电气向天津绿酷的1.87亿元转让未经董事会讨论,天津绿酷本身没有资金投资顺德绿酷,3亿元资金来自其他公司。

根据起诉,证据被认定为提交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相关材料,其他股东没有参与此签名。顾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认可协议是真实的。辩方称该单位不具备作证能力,因此它不是一种证据。同时,3亿元资金的问题并不是银行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格林公司有资金。这种推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证据的三个性质是不被承认的。对于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的事情,顾表示,借钱给科龙是紧急情况,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回来,不需要征得科龙的同意。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组证据主要是证明顺德绿酷股东决议、供货协议、1.87亿元转让证书等文件中使用的天津绿酷印章虚报注册资本与真实印章不符,是虚假的。

对此,被告认为,经过工商登记和行政程序审查,验资行为不能虚假。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通过证人证言否认验资行为的真实性是不正常的,也是站不住脚的。顾表示,2006年股权变更问题并不是指第一次验资,而是不需要第二次验资。

检察机关认为,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书证收集程序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事实。首先,调查人员发出取证通知,对一些关键书证的内容由被告人和证人依法进行讯问并记录,并将书证交给被告人或证人签字认可。这组证据的内容也得到了负责保管印章的方志国和天津绿酷的其他证词的证实。

第四组证据主要是证明由于当地政府出具的保函和临时年检函,顺德绿酷在未提供验资证明的情况下完成了设立登记和年检手续,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过高。为完善在顺德设立绿酷的注册手续,降低无形资产的比例,2002年5月至12月,顾等人采用倒钱、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使顺德绿酷成功批准了变更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申请。在本次变更登记中,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6.6亿元。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对此,辩方认为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是非法的,并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顾对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讯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均未得到证实。同时,对于证人孙勇的证言,讯问地点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了询问证人的地点的法律。从分工来看,把所有的责任都转移到顾等人身上是错误的。顾说,如果不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进行股权转让的验资也没关系。验资是顺德市政府委托的,与他无关。9亿元的无形资产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帮助了公司。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检方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作出回应,认为本案中接受的证人证词符合三类证据的要求。调查人员在向证人取证前依法告知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证人自然作证并如实记录,不需要指示或引诱证人。至于证据的相关性,检方还表示,某项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所指控案件的事实,应放在整个证据链中,而不是孤立对待。案件事实以发生和发展的结果为基础,所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是相关的。

顾雏军案再审: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上午的庭审已经结束。经过短暂的休庭后,现在已经进入下午的庭审。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顾雏军案再审:检辩双方就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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