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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呼伦贝尔综合报道9月19日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近日,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孟建伟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孟建伟告知了他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孟建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我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的财产或非法收受受托人的财产,数额极其巨大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且差异极大,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被提起公诉

孟建伟简历

孟建伟,1954年11月出生,蒙古族,哈尔滨科技大学大学毕业,中共党员。

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砂金厂胡套海公社通讯员;

1971年5月至1976年3月,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部队第64支队的一名士兵;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业机械厂工人;

1977年7月-198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部干部;

1981年7月至1986年5月,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交通警察支队海勃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年5月至198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通警察支队副队长;

1988年1月至199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通警察支队队长;

1991年2月至199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8年5月至2003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10.09――2013.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局长级);

2013.01-2015.0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局长级),自治区CPPCC市委员;

2015.01-2017.12,内蒙古自治区第11届CPPCC党员;

2017年12月退休。

2018.10受到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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