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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标准中断支付。灵活雇员支付社会保障费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专项文件,明确规定了返岗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保险种类、返岗人员的基数和比例,并对返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待退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为已参加烟台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且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中断支付的年份,按照“从后到前”的原则进行支付,支付时间最早不得超过2002年1月1日。

缴费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符合中断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中断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或滞纳金,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办法是: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收取利息;2011年7月以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5/10000滞纳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分阶段确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为26%,2006年1月1日后为20%;医疗保险缴款比例为5.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核算方法按现行政策执行,即2005年12月31日前11%,2006年1月1日后8%。

烟台市规范支付中断。灵活雇员支付社会保障费

针对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文件还具体做了如下解释:第一,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将被视为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但不是连续缴费年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发,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二,被判刑的雇员在服刑期间不得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被发现,只按规定收回个人账户,不计算保险缴费年限;三是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实际年龄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烟台市规范支付中断。灵活雇员支付社会保障费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职责分工,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承担。这项工作于2014年3月正式实施。今后,如果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市规范支付中断。灵活雇员支付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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