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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4年上半年,烟台市城乡医疗救助直接惠及46765人

记者从烟台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上半年,烟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共46765人,直接救助基金支出1815万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在住院或门诊治疗后获得城乡医疗救助,个人最高救助金额不高于3万元。

民政局救助科工作人员表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至1.3倍;民政部门设法精简了1960年代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退休老工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关于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如果各县市不单独制定标准,烟台市制定的标准将统一执行。

2014年上半年,烟台城乡医疗直接救助46,765人

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立即接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费用补助。

其他城乡贫困居民,如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批准后,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逐步实行金融机构委托的社会化发放。

附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救助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

1.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当年个人自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当年自费政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16种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

3.20世纪60年代,退休老工人“自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减少,按2/3的比例给予补助。

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县、市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城乡贫困居民自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城乡困难居民分别获得糖尿病等21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20世纪60年代,对退休老工人的救助比例为三分之二,而对其他有困难的城乡居民的救助比例为50%。

具有多重身份的城乡居民将按照最高比例得到救助

个人年度累计援助限额1。住院救助费用限额:20世纪60年代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大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精简退休老职工一般不超过3万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因城镇职工突发医疗保险导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县市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城乡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城乡贫困居民一般不超过8000元。

2014年上半年,烟台城乡医疗直接救助46,765人

2.门诊救助费用限额:分散孤儿、城市无三对象社会、农村五保对象、60年代精简的退休老工人不超过3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不超过2000元,其他困难居民不超过1000元。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

已享受低保两年以上的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首次被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市职工大病且确实无力提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申请最高限额。

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导致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大病的,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已减免70%的住院检查和治疗费用(包括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一般检查和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费用、住院专家会诊费、护理费用(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和常规手术费用;检验费(包括临床、生化、免疫学和微生物学)和医疗设备检验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对比检查、b超、彩色超声和CT)减少30%。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2014年上半年,烟台城乡医疗直接救助46,7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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