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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中等及以下民办教育学校健康发展,市物价局、教育局对中等及以下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进行了规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受政府指导,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其他私立学校收费价格由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根据新规定,私立学校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收取住宿费。私立学校在学生学习期间为他们提供便利,并且可以收取服务费和代理费。

服务费和代理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实事求是、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并参照公立学校执行。服务费包括餐费、校车服务费和更换卡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家庭作业、学生服装、社会实践活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中课本的费用。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首次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申请调整学费和住宿费,应由学校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办学校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根据事实收取。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收取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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