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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号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地址: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传江,局长。

第三人:刘某,女,汉族,地址:烟台市牟平区。

第三人:迟某某,女,汉族,地址: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制作的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书〔〕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申请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作的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书〔〕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说,去年8月1日幼儿园发生的事件,派出所于去年12月23日下午4点叫到了我家。 第一,全程审问中有一名警官审问,他一边自己审查一边记录口供,当晚被拘留所的两名男警官拘留。 第二,拘留两个多月。 第三,第二班没有打刘某。 第四,我没有在派出所看决策书。 第五,年2月10日,我自己去想要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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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说,一、申请人殴打别人的事件,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件,刘某、晚某于年8月1日通报被申请人的政府大街派出所,政府大街派出所接到通报后,依法受理此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去年8月1日16点左右,在烟台市牟平区曙光幼儿园,申请人殴打了刘某、晚某。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者的陈述、申请人本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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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审讯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事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调查申请人殴打别人的事件是我们公司的法定职责。

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政府大街派出所受理此案后,依法呼叫申请人,对其进行询问,履行处罚前的告知手续后进行处罚,手续合法。

三、本案的适用法律正确,量化处罚适当。

在本案中,申请人对刘某、晚某进行殴打,造成了两人的轻微伤口。 被申请人综合所有案件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7天行政拘留,处以罚款200元的罚款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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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的案件进行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手续合法,要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烟牟公(政)的处罚决定字[]472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个刘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第三者迟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据审理,去年8月1日16点左右,申请人因孩子的问题去牟平区曙光幼儿园院长办公室和小二组教室,殴打第三个刘某、第三个晚某。 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的政府大街派出所通报,政府大街派出所接到通报后,依法受理此案,进行了调查。 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在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书〔〕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年8月1日16点左右,刘某因孩子的问题去牟平区曙光幼儿园院长办公室和小二组教室殴打刘某、晚某。 年10月22日经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晚某枕部损伤定为轻微伤。 年11月19日经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右膝部损伤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刘某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录像资料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刘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给予七日和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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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年12月23日15点09分到年12月23日17点23分,在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采访调查中,他说:“……当时刘某坐在我左边,说孩子的眼睛没事,她适合所有的孩子。 当时对我很生气。 双手挥拳向右肩打了几拳,院长被我拉开了。 ……去小二班教室找迟某某老师,……什么也没说,对着迟某某老师的右肩打了好几次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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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年8月1日20点35分到年8月1日21点40分的被申请人对第三个刘某说:“贺某的母亲坐着向我的胸部挥拳,用手抓住肩膀,……贺某的母亲用拳头向我的胸部拳头,又用脚踢了我的肚子和脚好几次……贺。

另外,在年8月1日20点50分至年8月1日21点30分的第三位迟某某的访谈中,“她直接抓住我的头发向后拉,向后弯,她用手打我的后头部附近,她拉着我的头发仰卧

此外,在被申请人对从年8月5日10点22分到年8月5日11点40分的爱平的询问书中写道:“贺某母亲站起来,一边用拳头打着刘某的肩膀一边说‘我该怎么办? ’这样的话很明显。 前段时间,贺某的妈妈还用手抓住刘某的肩膀,……贺某的妈妈用脚朝刘某踢,不知道在踢哪里……贺某的妈妈一进教室,就拉着小二班老师的慢头发朝慢头发打了好几次拳,保安从后面 在年8月13日9点30分至年8月13日10点10分的应聘者对杨志成的访谈中,他说:“一进教室,那个孩子的监护人就来到两组慢老师面前,一巴掌对着慢老师的头,我赶紧从后面拥抱那个孩子的监护人, 那个孩子的监护人用手来晚了。 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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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明确了该事件的受理时间是年8月1日。 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烟牟公(政)延期审查字[]3号《案件期限延长审查认可表》。 第三者刘某的(牟)公(伤)字[]12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检查开始日期为年10月15日,制作日期为年11月19日。 第三人晚某某的(牟)公(伤)鉴[]12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检查开始日期为年10月15日,制作日期为年10月22日。 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字〔〕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日期为年12月23日。 现场录像中,有这样的影像:在牟平区曙光幼儿园的小二班教室里殴打并拉扯第三个落后某某,用脚踢第三个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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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录像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经被申请人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写的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书〔〕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冤。 但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手续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 事件重大、多而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处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事务处理期限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为了查明事件进行鉴定期间,不计入事件的期限。 》被申请人从去年8月1日受理此案到去年12月23日制作烟牟公(政)行政处罚决定书〔〕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花了4个多月。 扣除鉴定时间,被申请人的案件期限也超过了法定的案件期限。 这件事的“案件期限延长审查认可表”的制作时间是年8月31日,号码是烟牟公(政)延期审查字[]3号,指出这个号码的错误。 被申请人主张“在小二组没有打刘某”,但由于与被申请人提供录像显示的事实明显不一致,本机构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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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处理案件是违法的。

申请人、第三者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年4月3日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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