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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出要点

1.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辉犯集资诈骗罪和贪污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2.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吴晓辉集资诈骗,直至案件实际诈骗652.48亿元。

3.起诉书称,吴晓辉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高管及其他人员将总计100亿元人民币的溢价款,以不记账的方式转移到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企业。

4.被告吴晓辉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被告吴晓辉表示,他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吴晓辉在很多方面反对调查,比如让安邦高管逃跑,以及隐瞒和掩盖犯罪事实。吴晓辉说,他没有逃避监管和面对审查。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辉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一案举行了公开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吴晓辉及其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包括NPC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以及被告人吴晓辉的部分家庭成员在内的50余人参加了庭审。

主审法官宣读了预审会议的报告。预审会议主要澄清了以下事项:一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没有异议;第二,被告和辩护人都明确表示不会申请撤销或排除非法证据;第三,控辩双方就出庭作证和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共识。

(一)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吴晓辉隐瞒了工业公司(该公司为吴晓辉个人所有并实际控制)的实际控制关系。工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后,安邦财产保险被用作融资平台,指导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主导产品设计,指导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传单等申请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销售审批,向社会集资。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额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后,吴晓辉无视监管要求,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目标,并以超募资金、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继续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非法募集资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投资型保险产品已销售1056万余人,超批准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事件发生时,实际诈骗金额为652.48亿元。

庭审全记录!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自称不懂法不知犯罪

(二)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吴晓辉利用其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副董事长的职务,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指示公司高管将30亿元的保费资金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拖欠的项目资金及利息,其余7500万元存入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吴晓辉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将70亿元的溢价款以不记账的方式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自有资金69亿元,用于安邦财产保险增资,其余1亿元存入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极其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吴小慧的刑事责任。

被告吴晓辉对指控的事实和指控提出异议。吴晓辉说他不知道法律,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本案的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吴晓辉进行了询问。被告吴晓辉承认其控制的工业公司投资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我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函,禁止超规模销售,但我个人的理解并没有超出规模。被告人吴晓辉要么没有正面回答,要么部分否认了与起诉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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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进入举证和质证的环节。

首先,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分为四个部分: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业事实和综合证据。首先,检察官提出与主体情况相关的证据。

公诉机关出示了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工商登记的设立和变更、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晓辉的任命等文件证据,证明安邦财产保险成立于2004年。成立时,在最初的七名股东中,有六名是实际上由吴晓辉控制的工业公司。吴晓辉曾担任安邦财产保险的董事兼执行副主席。2011年,安邦财产保险更名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晓辉被任命为安邦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晓辉控股的钟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多家工业企业先后两次向安邦集团投资180亿元和319亿元。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为619亿元,吴晓辉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持股比例达到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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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晓辉称:他不是安邦筹备组组长;他曾是安邦财产保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主席,他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还指出原安邦财产保险、新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均依法成立。

检察官继续提供证据。

检方播放了安邦集团多名前高管和吴小慧的妹妹吴谋谋等证人的证词视频,并出示了证人证词,证明200多家工业企业由吴小慧个人所有和控制,2011年使用了其中的38家。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的两次增资和持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等子公司;吴晓辉以安邦财产保险为融资平台,采取明、暗两条线管理安邦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方式,控制核心财务人员,开辟安邦保费资金与实业公司之间的转移渠道,为安邦保费资金向实业公司转移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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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证词还证实,吴晓辉安排他在一家工业公司工作,帮助创办和管理一家工业公司;吴晓辉多次借用村民或亲戚的身份证,要求他在空壳牌公司注册一大批工业公司,其中一些被用来增加资本和投资安邦。

公诉人还宣读或出示了安邦集团其他高管和员工、工业公司高管、员工和名义股东等100多人的书面证词,并出示了工商质询材料、工业公司名录和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上述证词的内容。

被告吴晓辉说,他不是一些工业公司的前股东,他不知道有这么多工业公司。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还提出在安邦财产保险之前成立了一些工业公司;一些相关证人在工业公司成立后进入该工业公司。他们不清楚工业公司的成立,相关的证词是推断出来的。

检察官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行业公司高管及员工等30余人的证言,并出示了截图、会计凭证、银行流程、付款申请表、中国保监会行政证明信。书证和司法鉴定意见进一步证实,被告吴晓辉隐瞒了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然后通过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并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现了保费向实业公司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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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晓辉认为,证人证言、行政确认函、司法鉴定意见均不真实,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是真正的自有资金。

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观点外,辩护人还指出,向工业企业转移资金是资金的正常使用。

检察官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及工业公司高管和员工的证词,证明2017年3月,在被告吴晓辉知道警方已开始对安邦集团进行调查后,他下令许多高管和关键员工逃离或休假以逃避调查、更换电脑和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销毁数据和工作记录等。,并通过隐瞒和掩盖犯罪事实来对抗调查。

被告吴晓辉表示,他没有逃避监管,也没有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晓辉的意见外,还认为证据与指控事实无关。

在出示第一部分证据后,公诉人解释了被告人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见:一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专业规定,评估意见已在调查阶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晓辉。

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上还原了被告吴晓辉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及涉案的200多家实业公司,并以明暗两条线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转移保费资金的事实。相关证人证词可与书面证据相互验证。吴晓辉副董事长的职务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和证人证言。是否报保监会审批不会影响吴晓辉在安邦的实际职位。

在出示第一部分证据后,公诉人解释了被告人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见:一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专业规定,评估意见已在调查阶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晓辉。

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上还原了被告吴晓辉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及涉案的200多家实业公司,并以明暗两条线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转移保费资金的事实。相关证人证词可与书面证据相互验证。吴晓辉副董事长的职务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和证人证言。是否报保监会审批不会影响吴晓辉在安邦的实际职位。

公诉人提出了关于集资诈骗事实的证据的第二部分。

公诉人播放了安邦财险高管的证言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高管及员工、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并出示了批准材料、保险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会议纪要、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监会质询函及监管函的回复、行政确认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和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吴晓辉指示安邦财险开发投资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出批准的规模后,中国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产保险进行整改。吴晓辉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要求,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目标,建立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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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晓辉称销售配额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真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晓辉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邦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公诉人播放了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高管的证词视频。

我宣读了安邦财产保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员工的证言,并出示了安邦保险历年投资资产负债表、中国保监会行政确认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为了扩大溢价融资的规模,吴晓辉采用了两种超募资金

二次增资、隐瞒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

被告吴晓辉称,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宣传。辩护人除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还指出被告吴晓辉的行为仅违反监管要求,并未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财务状况应以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公诉机关对被告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回应: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新安邦财产保险承担了原安邦财产保险的业务,新安邦财产保险的业务数据隐藏在安邦集团内部,未经中国保监会申报;安邦财产保险、安邦集团过度筹资增资以及在安邦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财务数据都是对公众的虚假宣传。

检察官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机关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及实业公司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并出示了董事会决议、增资审批、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本转让审批表、会计凭证、行政确认函等文件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吴晓辉通过虚假投资和分红将多筹的1601亿元保费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相关证据也证明,被告吴晓辉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分别拨出180亿元和319亿元的两笔增资资金,然后层层划转,最后作为自有资金进入31家工业企业,转入安邦资本账户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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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还出示了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晓辉的集资诈骗是基于其个人意愿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

被告吴晓辉表示,上述证据不真实,项目投资、注册资本和股权交易均真实合法。辩护人指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流向,这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无关,但最多是非法使用资金。

公诉人进一步说明了被告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图,指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吴晓辉将多筹的保费资金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实业公司,用于增加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相应项目。截至事件发生时,该实业公司仍有652亿余元未返还安邦财产保险,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视为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公诉人提出了关于职业事实的证据的第三部分。

公诉机关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及实业公司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并出示了董事会决议、增资审批、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本转让审批表、会计凭证、行政确认函等文件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吴晓辉通过虚假投资和分红将多筹的1601亿元保费资金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相关证据也证明,被告吴晓辉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分别拨出180亿元和319亿元的两笔增资资金,然后层层划转,最后作为自有资金进入31家工业企业,转入安邦资本账户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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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还出示了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晓辉的集资诈骗是基于其个人意愿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

被告吴晓辉表示,上述证据不真实,项目投资、注册资本和股权交易均真实合法。辩护人指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流向,这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无关,但最多是非法使用资金。

公诉人进一步说明了被告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图,指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吴晓辉将多筹的保费资金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实业公司,用于增加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相应项目。截至事件发生时,该实业公司仍有652亿余元未返还安邦财产保险,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视为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检察官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工业企业高管及员工的证言,并出示了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支付通知、行政确认函等文件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 证明被告吴晓辉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70亿元保费转移给实业公司并非法占为己有; 通过多级转让,五家用于个人控制的实业公司增加了对原安邦财险的资本投入,安邦财险在资金缺口后被虚假列入在建项目,五家实业公司没有用自有资金偿还70亿元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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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晓辉称,70亿元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指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和实业公司的部分资本流通,被告吴晓辉及其个人公司不拥有。

公诉人进一步解释了被告人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见,指出相关证据证实,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公司占用了30亿元和70亿元,两笔资金均来自安邦的保费;安邦的资金缺口很大;经过渗透,即逐层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这两笔资金实际上并没有投资于相关项目,而是用于工业企业偿还债务、增资和安邦财产保险。

公诉人出示了证据的第四部分,包括事件、管辖指定书、财产冻结扣押、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等综合证据。

被告吴晓辉对这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指出,中国保监会的公告只是证明了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不可避免。

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被告人吴晓辉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

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被告和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他们不会向鉴定人申请回避。

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先后向评估人员询问了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超额募集资金数额、安邦财险30亿元、70亿元资金是否返还、652亿元资金去向、安邦集团增资、安邦财险来源、安邦财险余额、产业公司等情况。

评估人在法庭上回答了相关问题,表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都具有评估资格。根据评估师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信息,评估师采用逐层追踪资金的渗透法获取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的资金来自保费;30亿元、70亿元、652亿元等资金尚未归还安邦财产保险;安邦财险财务账目中在建工程的会计科目为假。评估意见的材料来源真实、全面,评估方法科学,符合会计准则和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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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认为鉴定人在法庭上的意见与鉴定意见是一致的,并能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这足以采用言词。

被告吴晓辉认为该评估意见不客观。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观点外,还指出安邦向工业企业转移资金并返还资金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吴晓辉个人拥有涉案资金。

被告在法庭上说没有证据显示。

辩护人提供并宣读了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人证言和财务资料,以证明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被告吴晓辉同意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人承认辩护人阅读的证据来自案卷材料,但认为安邦的陈述及相关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证人基于虚假报告的认知不能作为客观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依据,也无法确定指控意见。

辩护人回应了公诉人的质证,称安邦的原始财务报告是否虚假并未特别认定,仅来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仍有疑问。

针对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出具的行政确认函,合议庭经过审议,要求该委员会派人向法院说明行政确认函中的有关问题以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

中国保监会前工作人员到庭解释,被告吴晓辉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卖投资性业务,骗取许可,隐瞒业务准备虚假报告;向个人控制的空空壳产业公司隐瞒和转移巨额保险资金;继续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和提交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均经查证属实,严重违反了《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安邦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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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也到庭解释,被告吴晓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不明社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点。

法庭调查结束。

一、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晓辉的行为是非法集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吴晓辉指示安邦财产保险销售超出中国保监会批准规模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吸收公众资金,这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贿赂违法性,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晓辉利用安邦财产保险虚构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等欺诈手段,隐瞒保费收入和资金的真实去向,不断向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最后,吴晓辉以投资为幌子,将非法吸收的公款非法转移到个人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吴晓辉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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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指示安邦财产保险以超出核定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款,并以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会计或非会计等方式将超额募集的保费资金1601.07亿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诈骗金额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吴晓辉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极大。

二、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

被告吴晓辉利用其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原董事、副董事长的职务,全面负责安邦财产保险的经营管理。他两次动用单位资金100亿元,为一大批个人控股的工业企业偿还安邦财产保险的债务和增资,实际占用了单位资金,构成职业侵占罪。

第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吴晓辉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者资金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护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在本案中,保险投资者并未发生实际损失,因为中国保监会及时接管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者利益损失。

第四,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和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侵占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数罪并罚。事件发生后,吴晓辉总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各种借口,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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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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